湖北日報訊 如果幼童的監護人沒有“失誤”將幼童“遺留”在電梯內,如果女孩的監護人能夠及時矯正女孩的心理問題,或許不會發生這場悲劇。這起案件提醒所有成年人,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家長以及看護孩子的其他人員應當切實增強責任意識,避免有問題的親屬傷害別人,防範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
  但凡未成年人“惹出麻煩”,家長往往會盡最大努力保護孩子,日常監護責任的缺失在事後保護面前顯得蒼白無力。孩子成長於一個綜合環境中,其中家庭教育至關重要。家長作為監護人,不僅應當為孩子提供物質保障,更應當關心孩子的心理健康。
  監護是一種義務,也是一份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對監護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理有相應規定,但現實中往往得不到執行。
  美國和加拿大法律都規定,12歲以下兒童如果遭遇事故,監護人首當其衝被問責。在英國,如果兒童行為已經失範,會採取一系列指定監護,社會力量將取代一部分父母功能。
  幼童受侵害案件屢屢發生,是社會之恥。防患於未然,未成年人監護極為重要。監護人應該主動學習如何履行監護義務和責任,提高監護能力,重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法制建設應細化對監護責任的規定,完善撤銷和變更監護權的保障措施,促使監護人履行好監護責任。
  (原標題:未成年人監護一個沉重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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